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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华南理工大学 /2012-10-27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研究生教育肩负着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重任。研究生兼任“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是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培养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创新意识和认真负责精神。这项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健全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激励机制,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利于缓解研究生就学期间的经济压力。为此,决定在研究生中实行兼任“三助”工作制度,并制订本办法。
一、聘用条件和原则
聘用单位应按实际需要聘用研究生。凡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表现好,能为人师表,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学有余力的非在职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后均可申请兼任“三助”工作。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必须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工作量不应超过正式教职工工作量的1/4。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获得两个岗位,不得因受聘担任“三助”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二、聘用的工作内容
1.教学助理(助教)工作:辅导答疑,批改作业,上习题课,指导实验和生产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也可担任本、专科生及成人教育的部分授课工作。
2.科研助理(助研)工作:除学位论文工作以外的科学实验,试验数据的整理分析及报告的撰写,计算机操作与应用,工程设计,产品开发和文献资料的整理、汇编及翻译等。
3.行政管理助理(助管)工作:学院秘书、助理,教务工作助理,本、专科生的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研究生级主任或其它工作。
三、聘用办法和要求
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三助”岗位。聘用单位应根据岗位的要求采取公开招聘和择优录用的聘用办法,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特困生。
1.申请兼职的研究生须填写《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申请审批表》,并经导师同意,学院批准。
2.聘用单位对拟聘对象进行考核、面试,提出是否聘用的意见,并报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审批。
3.聘用单位和受聘双方应签定聘用合同书,明确工作内容及报酬标准。
4.助理岗位的聘期均为一学期。聘用单位根据受聘研究生履行合同情况,按月考核发给酬金。
四、续聘
各学院于每学期结束时对兼任“三助”的研究生进行考核,根据聘用单位或导师意见予以续聘或解聘,并将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五、酬金标准及其经费来源
1.酬金标准
受聘兼任“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应承担每周10-15小时的工作量。聘用单位可根据经费的来源及受聘研究生承担的工作性质,完成工作的情况(质和量)来确定酬金,一般每月50至150元。若由于工作需要而增加工作量时,聘用单位或指导教师可酌情增加酬金。
2.经费来源
兼任“三助”的研究生,酬金由聘用单位从单位工资总额或自筹资金有关项目中自行解决。兼任科研助理工作的酬金可在科研课题经费中按成本支出(纵向项目提取的“三助”经费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单项不超过5000元),亦可在导师掌握的研究生业务费中支出部分(每月不得超过30元)。
3.酬金发放办法
(1)助研
导师应先在财务处开立专门用于发放助研酬金的奖学金账户。可按前述规定从科研经费中转出适量经费到该帐户,转帐时应填写《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经费转账表》。
导师可根据研究生学习、科研情况的变化,可以对助研岗位或其酬金标准进行调节,但必须在每月7日之前将变更情况以《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三助发放标准表》形式送交研究生院管理办公室,由研究生院汇总后送交财务处,将酬金按月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帐户。
(2)助教、助管
设立岗位的单位根据酬金来源和合同约定,经聘用单位考核合格后,按月或按学期制表发放酬金。
六、有关政策
1.研究生担任本、专科教学工作的内容可作为研究生培养计划中教学实践环节。
2.对完成“三助”工作成绩突出者,在研究生各类评优中优先考虑。
3.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的实绩,应写入毕业鉴定,并作为向用人单位介绍和推荐的重要内容之一。
4.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期间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在明确研究生本人权属的情况下可申报各种奖项。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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