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 南 理 工 大 学
研究生专项奖(助)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培养研究生成为热爱祖国,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良好的合作意识,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科研能力的高层次人才,学校和各学院加强了与社会的联系,设立了各类专项奖(助)学金。为了不断拓宽专项奖(助)学金的渠道,加强对研究生各专项奖(助)学金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获奖者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优良,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2. 学习成绩优良,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硕士生已修学位课程成绩75分以上,开题报告或毕业论文进展正常;博士生课程学习成绩均在80分以上,发表论文符合有关文件在质和量方面要求的;
(2)科研能力强,有突出的科研成果。
3. 热心社会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
4. 符合有关专项奖(助)学金的特殊要求。
二、申报和评审办法
1. 根据各设奖单位与我校签定的协议由各学院组织研究生申报。每学年每位研究生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奖(助)学金。申报专项奖(助)学金后,不影响申报优秀研究生奖、优秀研究生干部、研究生学术奖和南粤优秀研究生奖等奖项。
2. 研究生提交申请后,由各学院组织初评,提出推荐意见,将名单和材料送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组织审查,并征求设奖单位意见后,报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3. 面向有关学院设立的各专项奖(助)学金,由有关学院自行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名额分配与奖励等级
1. 研究生院根据各专项奖(助)学金的协议,将名额分配到各学院。
2. 奖励等级按各专项奖(助)学金协议设立不同的等级。
四、时间安排
1. 每年九月份布置各专项奖(助)学金申报工作;
2. 每年十月份组织评审;
3. 每年十一月份左右举行颁奖大会(具体时间与各设奖单位商定)。
五、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七月
二○○一年七月第一次修订
二○○五年七月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