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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婚育管理办法

华南师范大学 /2012-12-14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做好在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婚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研究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研究生婚育管理适用本规定。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及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我校的研究生,其婚育管理由本人所在单位或户籍地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
第三条学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称计生办)是对在校研究生进行婚育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并接受属地政府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研究生院(处)以及各学院应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并依法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研究生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所在学院的计生工作年度考核。
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时,应向所在学院提交本人原单位(就读学校)或原户籍地街道(乡镇)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有效证明,以便建立个人婚育档案,接受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逾期或不提交有关证明的及所提供婚育信息资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 入学报到时已经怀孕的女研究生,必须到研究生院(处)办理暂缓一年入学手续,第二年9月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开具的证明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如发生婚姻状况变更(如结婚、离婚、丧偶等),应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后1个月内持相关证件到所在学院登记备案;户口迁来学校的应持相关证明及户口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符合生育政策的女研究生在怀孕34个月期间,必须到研究生院(处)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为1年。休学期间学校不安排宿舍,不享受助学金;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已婚的女研究生,必须在怀孕36个月内持休学通知单、学院出具的婚育证明、入学时原单位(就读学校)或原户籍地街道(乡镇)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妊娠证明,先到所在学院登记备案,然后到校计生办审核,最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已婚并符合生育政策的男研究生,应按配偶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手续,在配偶怀孕36个月内,凭其配偶户籍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生育证明材料,先到所在学院登记备案,然后持相关证明报校计生办备案。
第九条研究生生育子女后,必须在1个月内向所属学院及校计生办报备婴儿出生情况。
第十条女研究生怀孕未在规定时间办理休学手续的、生育子女隐瞒不报的,将推迟1年进行毕业论文及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校期间如发生违反政策怀孕、生育等情况,学校将根据国家和属地政府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研究生院(处)负责解释。此前校内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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