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已故爱国人士曾永裕先生为支持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特捐资一百万港元设立“华南师范大学曾永裕奖学基金”。为规范该奖学金的评定、发放及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该项基金对我校研究生学习的激励作用,特制订本评奖条例。
一、评奖对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三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均有资格参加评奖。
二、评奖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良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二)课程考试成绩优良。要求获奖研究生的课程成绩原则上单科不低于75分,平均成绩(不含外语)不低于80分。
(三)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成绩突出。要求获奖的硕士生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博士生在相关专业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发表论文均要求第一署名单位为华南师范大学,博士生要求是第一作者,硕士生若为第二作者,其第一作者必须是导师。
三、评奖比例
“曾永裕奖学金”每年评选若干名,具体名额由研究生院(处)根据每学年毕业研究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评奖名额确定后,由研究生院(处)按各学院毕业研究生人数占比分配至各学院。
四、评奖时间和程序
(一)“曾永裕奖学金”评奖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两个月内,研究生按照本评奖条例要求向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包括候选人基本信息表、发表论文期刊封面、目录和文章复印件)。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奖基本条件和评奖名额对本学院的曾永裕奖学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本学院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研究生院(处)。
(三)研究生院(处)对学院上报的评奖名单与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全校曾永裕奖学金获奖名单。
五、奖励标准
荣获“曾永裕奖学金”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发给奖学金,并授予“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每人奖励人民币600元。
六、附则
(一)获奖研究生若在毕业离校前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经校长批准可取消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二)本条例由研究生院(处)负责解释。
(三)本条例于二OO七年八月重新修订,于二OO七年九月开始施行,之前的相应条例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