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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奖办法

华南师范大学 /2012-12-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我院学生成才发展的积极性,引导学生锐意进取、争先创优、全面发展、奋发成才,促进学风建设,特设立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奖学金(以下简称“政行学院奖学金”, 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政行学院奖学金评奖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政行学院奖学金设先进个人奖和先进集体奖。其中先进个人奖又分为学习成绩优秀奖、外语学习成绩优秀奖、学习进步奖、技能竞赛优秀奖、科研成果奖、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考研积极分子奖等七个奖项,每个奖项分别设立一、二、三等奖。

第四条 政行学院奖学金评奖工作坚持规范管理、严格标准、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择优评定、按绩施奖以及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学生在评奖活动中应当坚持正当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先进个人奖

第六条 申报先进个人奖的学生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

(二)遵纪守法,勤奋好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在学习、科研、技能竞赛、社会工作等方面有优异的成绩。

第七条 学习成绩优秀奖的具体评奖条件和办法如下:

(一)上一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在各年级各专业学生人数前2%以内者,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上一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在各年级各专业学生人数前2%以后、5%以前者,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上一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在各年级各专业学生人数前5%以后、8%以前者,可以评为三等奖。

本条所讲之学习成绩排名方法是:按每个学生上一年度所修的所有课程的成绩进行计算。

第八条 外语学习成绩优秀奖的具体评奖条件和办法如下:

(一)二年级以前(含二年级)在全国外语统考中,六级统考成绩达到和超过585分者,或四级统考成绩达到和超过620分者,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二年级以前(含二年级)在全国外语统考中,六级统考成绩达到和超过550分者,或四级统考成绩达到和超过585分者,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二年级以前(含二年级)在全国外语统考中,六级统考成绩达到和超过536分者,或四级统考成绩达到和超过564分者,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九条 学习进步奖的评奖对象仅限于本科二、三年级的学生,具体评奖条件和办法如下:

(一)上一年度平均学分绩点比前一年度提高1. 1以上者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上一年度平均学分绩点比前一年度提高0.9以上者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上一年度平均学分绩点比前一年度提高0.7以上者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技能竞赛成绩优秀奖的具体评奖条件和办法如下:

(一)在国家级知识或技能比赛中获得名次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省级知识或技能比赛中获得名次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校级知识或技能比赛中获得前五名或一、二等奖者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一条 学生科研成果奖的具体评奖条件和办法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评为一等奖:

1.在省级学术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者;

2.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专著者;

3.作为课题组的主要成员(前四名)参与科研课题成果通过省厅级鉴定。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评为二等奖:

1.在地市级学术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者,或以第二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

2.参与著作、教材编写达到一万字以上者;

3.作为课题组负责人(第一作者)承担校级科研课题的成果通过鉴定。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评为三等奖:

1.在省级学术刊物合作发表学术论文者,或以第二作者身份在地市级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者;

2.作为课题组的主要成员(二至四名)参与的校级科研课题的成果通过鉴定者。

3.作为课题组负责人(第一作者)所承担的院级科研课题成果通过鉴定者。

4.在《政治学交流》(学院内部刊物)上独立(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专业性学术论文者。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的具体评奖条件和办法是:

(一)被省级以上机关授以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者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被省级以上机关授以先进集体的主要负责人和被学校评为优秀团干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者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被学校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者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 考研积极分子奖的具体评奖条件和办法是:参加考研,凡总分及公共科目分数均达到国家统一划线者,可以评为考研积极分子奖。获该项奖励者的具体等级由学院领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 同一人在同一次竞赛活动中获得多项名次,以及同一人在同一类竞赛、评选活动中获多次或多级奖励者,按最高档次计算。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受学校或院系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二)考试作弊者(包括时事政策课及党团知识考试及师范技能考试);

(三)有旷课记录者(以院学生会纪监部的通报为准);

(四)其它违反法纪和社会公共道德者。

第三章 先进集体奖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组织可以申报先进集体:

(一)在校级以上竞赛活动中获得前三名的团队;

(二)在省市级以上竞赛活动中获得名次的团队。

第十七条 先进集体奖的奖金由学院领导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定。

第四章 评奖程序

第十八条 每年在五月份进行评选和表彰活动,参评事迹的时间界限以上一年2月1日开始至当年1月31日。

第十九条 评奖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个人或学生组织认为自己符合评奖条件,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填好申报表格,附上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本年级辅导员或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初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的事迹进行审查核实,提出评奖意见。

(三)复审。学院领导召开会议,对申请人的事迹进行复审,确定奖励的名单、等级和奖金数额。

(四)公示。对拟奖励的人选在学院网页、公告栏上公示5个工作日。

(五)批准和颁奖。对公示无异议人选,学院予以审批,并召开颁奖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五章 奖学金的来源和发放

第二十条 政行学院奖学金的来源主要由学院筹措。

第二十一条 对各个等级奖学金的数额,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讲之“以上”均包括本数。

本办法所讲之“学习成绩”、“ 外语学习成绩” 均为本校教务管理系统确认之成绩。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过修订后于2011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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