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学科点简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广东省重点学科,依托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现有教授3人、副教授3人,具有博士学位7人,广东省“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3人,其中省级培养对象2人,广东省教学名师1人。本学科着重就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公共财政与宪政、宪法意识、协商民主、部门行政法、港澳基本法实施等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立法后评估等法律实务,近5年以来,承担的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22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省部级以上项目12项,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子项目1项,厅局级项目2项;承担的各类横向课题6项;到位经费210多万元,在国内外公开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98篇,出版专著6部;获省级优秀科研成果奖4项,厅级优秀科研成果奖2项。
培养目标:本学科点致力于培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宪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掌握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学分析方法,能够运用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理论和方法解释、分析、处理现实问题,能独立承担本专业的教学科研任务及法律实务工作;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身心健康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公法基础理论中国宪法专题中国行政法专题行政诉讼法专题比较宪法比较行政法港澳基本法专题人权法专题法学方法论外国宪法思想史等。
就业方向:国家机关(法院、检察院、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教学和科研单位、公司、企业;还可进一步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继续求学深造。
专业代码:030103咨询电话:020-84096231
序号
研究方向
初试科目
复试科目
1
中国宪法
(1)▲政治
(2)▲英语一
(3)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刑法(总论)、刑事诉讼法]
(4)法学综合二[含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国际公法、民事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2
中国行政法
3
港澳基本法
▲表示统考科目或联考科目,考试题型、考试大纲以教育部公布为准。其他为自命题科目。
考试题型及相应分值:
1.《法学综合一》考试题型:[含法理学、宪法、刑法(总论)、刑事诉讼法,分值分别为45、40、40、25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2.《法学综合二》考试题型:[含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国际公法、民事诉讼法,分值分别为45、40、40、25分]
(1)名词解释(6题,每题5分,共30分)
(2)简答题(6题,每题10分,共60分)
(3)论述题(3题,每题20分,共60分)
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题型:
论述题(4题,每题25分,共100分)
考试大纲:
《法学综合一》
《法学综合一》考试大纲概述: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法理学、宪法、刑法(总论)、刑事诉讼法等基本理论。等基本理论。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相关法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与作用
●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的本质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二、法律结构
●法律概念的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规则含义、特点及其分类
●法律原则含义及其功能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部门含义及划分标准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
四、法律渊源、分类与效力
●法律渊源含义
●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效力的范围
●法的效力冲突与协调
五、法的制定与实施
●立法及其特征
●立法程序
●守法及其构成要素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
●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司法的原则
六、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事实
七、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法律行为含义及其特征
●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本质
●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第二部分宪法
一、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念、特征与类型
●宪法与宪政
●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宪法规范
●宪法制定
●宪法修改
●宪法解释
●宪法保障
●宪法历史发展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公民、人权、基本权利
●平等权
●自由权
●政治权利
●财产权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
●公民基本义务
三、国家制度与国家机关
●国家性质与国家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单一制国家结构
●民族区域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
●选举制度
●政党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性质、地位、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职权与工作制度
第三部分刑法(总论)
一、刑法概论
●刑法的基本原则
●犯罪的基本特征
二、犯罪构成论
●犯罪客体的概念、种类及其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自然人犯罪主体
●犯罪的故意与过失
三、正当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类型
●犯罪预备的特征
●犯罪未遂的特征
●犯罪中止的特征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六、罪数形态
●罪数的判断标准
●继续犯的特征
●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牵连犯的特征及处罚原则
七、刑罚及刑罚制度
●刑罚的目的
●主刑和附加刑
●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坦白和立功的成立条件
●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假释的适用条件
第四部分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中各主体的诉讼地位
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四、管辖
●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
五、回避制度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人员
●回避的程序
六、辩护与代理
●辩护人的范围和辩护种类
●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刑事诉讼代理
七、强制措施
●拘传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
八、立案
●立案的概念
●立案材料的来源与条件
●立案程序
九、侦查
●侦查的概念、任务和原则
●侦查行为
●侦查终结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十、起诉
●起诉的概念和方式
●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
●不起诉
●自诉
十一、刑事审判程序概述
●刑事审判程序的概念和任务
●刑事审判的模式
●刑事审判的原则
●审级制度
十二、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一般程序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和刑事简易程序
●判决、裁定与决定
十三、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十四、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功能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十五、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法学综合二》
《法学综合二》考试大纲概述:本科目考试范围为:民法(总论)、经济法(总论)、国际公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理论。考察内容包括:①考察学生对上述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
一、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特点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平等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事实
四、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
●监护
●自然人的姓名、住所、户籍和身份证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五、合伙
●合伙的概念
●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
●合伙的债务承担
●合伙的内部关系
●退伙和入伙
●隐名合伙
●合伙的终止
六、法人
●法人制度概述
●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七、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八、物
●物
●货币和有价证券
九、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
●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
●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十、代理
●概述
●代理权
●无权代理
●代理关系的消灭
十一、期限与诉讼时效
●期限
●诉讼时效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第二部分经济法(总论)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发展历史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规律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渊源
二、经济法的本质、理念和原则
●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经济法的理念
●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三、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特征和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管理主体
●市场主体
●社会中间层主体
●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法律制度
●企业法律制度
●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四、市场规制法的一般原理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
●市场规制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违反市场规制法的法律责任
五、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地位和体系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
五、经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经济法律责任的实现
第三部分国际公法
一、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的性质、特征及理论学说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二、国际法基础理论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法律
●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冲突
三、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
●国际法上的承认
●国际法上的继承
●中国关于国际法主体的理论与实践
四、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基础
●国家责任的形式与执行
●国家责任的免除
●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的国家责任
●个人责任
第四部分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性质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三、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陪审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
四、诉权与诉
●诉权的含义
●诉的概念、要素
●诉的种类
●反诉
五、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的概念
●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诉讼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六、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主管
●管辖概述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八、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法院调解的概念和性质
●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的效力
●当事人和解
九、诉讼保障制度
●诉讼期间
●送达
●诉讼保全
●先予执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起诉和受理
●审理前的准备
●开庭审理
●撤诉与缺席判决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十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
●民事简易程序的特点
十二、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民事判决
●民事裁定
●民事决定
十三、第二审程序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上诉案件的裁判
十四、再审程序
●再审的法定事由
●再审程序的启动
●再审案件的审判
十五、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
●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参与分配
●执行竞合
●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大纲概述:本科目考试范围为:行政法渊源、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考试要求主要包括:①考察学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的把握程度;②考察学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考察学生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知识结构和学术功底。
本科目考试范围为:
一、行政法渊源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
三、行政法主体概念类型,行政主体概念、特征与类型
四、主要类型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合同、行政强制等。
五、行政复议概念、特征、性质、原则,行政复议主体、程序及依据。
六、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诉讼参加人、诉讼证据、法律适用。
七、行政赔偿
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点概况(含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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