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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2013年度硕士研究生复试细则

福建师范大学 /2014-04-27

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录取质量的关键环节。为提高复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复试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完善拔尖创新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和《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9号),全省研究生录取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福建师范大学201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复试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二)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四)坚持客观评价。
(五)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学科带头人、指导教师、具有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的复试领导小组,并按招生学科专业(或类别领域)成立复试小组。
三、复试基本要求
(一)所有拟录取考生(含统考生、单考生、往年保留入学资格今年返回生(以下简称“保返生”)、调剂生、破格生)均应参加复试。2013年推免生已完成复试的,可不再参加复试。
(二)统考生应符合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A类)方可参加复试。
(三)为了提高复试的有效性,更好地选拔优秀人才,各专业原则上采取差额复试的方式,差额比例为1:1.5,复试名单详见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网站。
四、一志愿考生复试
(一)4月14日下午2:00-5:00考生到福建师范大学仓山校区外国语学院陈明金教学楼一楼报到,缴交复试费,学院进行资格审核,考生需提供以下材料:毕业证书原件(以报名信息为准,应届本科生持学生证,往届本科生持本科毕业证,同等学力者持专科毕业证及5门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已获本科毕业证的成人应届生持本科毕业证及5门本科主干课程成绩证明)、居民身份证、准考证、《政审表》、学习成绩单复印件。
(二)复试报到时间:4月14日晚上6:00,地点:福建师范大学仓山校区外国语学院陈明金教学楼多功能报告厅,届时将强调复试注意事项并现场通知复试地点。
(三)复试开始时间: 4月14日晚上6:30,地点:福建师范大学仓山校区外国语学院陈明金教学楼各教室。
(四)持不合格证件、复试材料不全或未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不得参加复试。
(五)4月15日上午7:00,考生持身份证、准考证、一寸照片及体检费到仓山校区师大医院参加体检。
五、复试内容与复试办法;
(一)专业复试采用面试(口试)方式并录音存档。
(二)政治考核采用面试(口试)方式。
(三)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知识(含听力)60%,综合素质及能力测试成绩40%。
(四)体格检查
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都必须在复试期间内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
六、复试成绩的使用
(一)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合格。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不计入复试成绩。
(三)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
(四)复试成绩整理后将及时公布。
七、录取办法
(一)学院在对考生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专业思想、身体健康状况和外语听说能力等方面全面审核的基础上,根据“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认真做好录取工作。
(二)各专业按照考生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推免生、保返生只签署录取意见,不参与排名;单考生排名单列)。其中,总成绩=初试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初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复试成绩权重,复试成绩权重为40%。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生不予录取:
1.复试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
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有一门不合格者(60分以下);
3.思想政治素质或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
4.人事档案审查不合格者;
5.体检不合格者。 
(四)经面试后,获得拟录取通知的考生(推免生除外),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入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院同意、学校审核通过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拟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须在5月10日前与研究生院签订《保留入学资格协议书》,逾期不予受理。
八、录取类别
(一)录取时应确定录取类别。录取类别含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国家计划内定向、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等4种类别。
(二)国家计划内非定向生、定向生的学费由福建省财政划拨,委托培养生的学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自筹经费生(即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费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有关收费文件执行。
九、招生计划管理
(一)学院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认真完成招生任务。
(二)今年拟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计入2013年招生计划;保返生不计入今年招生计划。统考生、调剂生、推免生、单考生、破格生均包含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
(三)学院将于4月18日前完成招生计划,并在此前公布拟录取名单。
(四)4月18日以后,倘若上级主管部门增加我院招生名额,学院将根据所增加招生名额的专业分布,并依据考生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并再次公布拟录取名单。
十、考生档案调取、接收,协议书的签订
(一)凡拟被录取的考生均应向学院领取《调档通知》、《调取考生考试材料通知》(调剂生)。未领取《调档通知》或《调取考生考试材料通知》(调剂生)而影响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凡拟录取为国家计划内非定向、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均须调取人事档案,并于5月10日前将人事档案寄达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上三路32号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506办公室苏老师收,邮编:350007,联系电话:0591-83430252),否则不予录取。应届本科毕业生如不能按期将人事档案调寄我院的,须由考生所在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明确档案不能及时调取的理由和档案拟寄出日期,并将说明寄达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的时间。
(三)考生人事档案的接收工作由学院负责。档案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录取资格。
(四)拟录取为定向、委托培养的考生凭《调档通知》办理协议签订事宜,并于5月10日前将签订好的《定向培养协议书》或《委托培养协议书》寄达学校研究生院,逾期不予办理。
(五)考生与其所在单位因报考而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档案调取、协议签订等问题而无法录取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十一、录取审核程序
(一)学院于5月8日前将《复试、录取审批表》(研招办统一打印)送交研究生院审核:考生报考材料、《复试评定表》、《复试记录》,及其它复试材料由学院保存1年备查。
(二)研究生院将拟录取名单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进行录取检查。
(三)学校于6月中旬向拟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二、招生纪律
  学院将加强对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校纪委、监察处将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违反教育部招生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学院和个人,将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招生监督电话:0591-22867115,0591-83465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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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20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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