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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工程硕士培养工作总则

研究生院 免费考研网/2006-06-12

 

  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关于培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工程硕士生”)的有关规定,规范我校工程硕士生的培养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目标和要求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工程硕士生教育主要为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特别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

  培养工程硕士生的基本要求是:

  1、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掌握所从事工程领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深入的专业知识,掌握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立担负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

  3、掌握一门外国语。

  4、具有健康的体格。

  二、培养方式及学习年限

  1.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但要求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2.学位论文由校内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导师与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内经单位推荐的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联合指导。来自企业的导师由学校按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3.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三、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1.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应针对工程特点和企业需求按工程领域设置。教学内容应具有宽广性和综合性,反映当代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前沿。外语课程的要求是比较熟练地阅读本领域的外文资料;数学课程的要求是掌握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数学方法;专业课程应强调本领域的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的学习与实践。

  2.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应获得总学分不少于32.

  3.课程设置及必修环节:

  (1)必修课程

  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 1学分

  自然辩证法概论 2学分

  外国语(含基础部分和专业部分) 4学分

  数学类课程 3学分

  经济管理类课程 2学分

  专业基础课程 见领域培养方案

  专业课程 见领域培养方案

  (注:专业基础和专业类课程由学校与企业协商,并报学校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确定。)

  (2) 选修课程

  计算机应用类课程

  法律和环境保护类课程

  行业发展概论类课程

  相关学科课程

  (3) 必修环节

  开题报告

  论文工作中期报告

  四、学位论文 

  1.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工程设计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也可以是技术攻关研究专题,还可以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论文选题应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先进性和工作量,能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2.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论文,也可以是工程设计;

  3.评审与答辩

  (l) 学位论文的评审应着重审核作者的学术水平和解决科学技术与工程建设问题的能力,包括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审核学位论文工作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审核其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新思想、新方法和新进展;审核其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计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审核其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环节,成绩合格,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3) 学位论文应有2位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应由35位专家组成;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均应有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它有关规定参照《北京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办法》执行。

  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印发的《关于实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入学

  第一条 工程硕士生一律采用委托培养方式,入学前需要由学校、单位和研究生三方签定委托培养协议书。

  第二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协议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在校坚持学习者,并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经批准可以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我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接受政治和业务检查。

  第五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院分管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二)复查不合格或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入学手续者;

  (三)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者;

  (四)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转学和转专业

  第六条 工程硕士生不得办理转学。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七条 工程硕士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由所属单位保健部门出具证明,人事组织部门批准,经我校医院诊断,由本人申请,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学院院长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予以休学。

  第八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一学期,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九条 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不复学或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十条 工程硕士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学:

  (一)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二)已婚工程硕士生因生育需要者;

  (三)因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十一条 办理停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证明,经所属单位批准并征得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报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停学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硕士生停学以学年为限,停学一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停学。但停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年。

  第十三条 休、停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持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诊断证明书、休学证明书、单位证明,填写《研究生复学申请表》,经我校医院复查,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的,由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复学。

  第十四条 休、停学期间,若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经所在单位证实,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退学

  第十五条 凡工程硕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停学期满,不按时提出申请复学者;

  (二)因病休学时间累计满一年,复学复查仍不合格者;

  (三)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经指定医院确诊后,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四)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因学业基础差,不宜继续培养者或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六)全学程内有二门必修课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七)在学习期间无故拖延时间,严重地拖延培养计划或在科研过程中伪造数据或剽窃他人成果,情节恶劣者,令其退学;

  (八)擅自弃学不归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凡退学的工程硕士生,由本人或导师提出,填写《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由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签署意见,送交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审核,报研究生院主管院长批准,予以退学。

  第十六条 退学的工程硕士生,不得申请复学。

  凡予以退学、令其退学的工程硕士生,若在学期间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学习证明;凡按自动退学处理的工程硕士生,不发给结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十七条退学、自动退学者,应自批准之日起二周内,办完离校手续。

  学习年限

  第十八条 工程硕士生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进行培养,但在校本部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半年。基本修业年限一般为2.5~5年(5~10学期,其中课程学习期限不得超过4年)。

  第十九条 工程硕士生在规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按《北京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申请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若在5年内未能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发给课程结业证书和成绩单,否则只发给成绩单。

  第二十条 工程硕士生修业满2年,且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分成绩合格,并完成论文及其他教学环节,可填写《工程硕士生提前答辩申请表》,经导师、学院主管院长审查同意,须提前一个学期报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经研究生院主管院长同意,准予提前答辩。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一条 (一)工程硕士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二)工程硕士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三)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

  (四)工程硕士生出国事宜由所在单位办理,报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

  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二条 每年通过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后的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完离校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但最迟要在规定期限两周内办完。办理离校手续程序为:

  (一)工程硕士生答辩后,到所属学院办公室领取《工程硕士离校手续单》,到校内有关单位办理离校手续。

  (二)办完离校手续后,将离校手续单反馈到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交回学位生证即可离校。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教学管理规定

  1、工程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考试成绩按百分制登记。

  2、工程硕士生的教学开课计划原则上必修课程按照《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设置,选修课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企业和学校协商设置。详细规定可参见《关于研究生校外教学点教学计划和讲义的管理办法》。工程硕士课程设置见《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

  3、工程硕士生的教学实行学校(研究生院)和院(系)两级管理,其分工原则与在校生相同:公共课由研究生院负责,专业课由院(系)负责。

  4、各门课程考试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要求采用开卷、闭卷、开闭卷结合、写论文、做论文设计等方式中的一种方式。除外国语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考试外,其它课程均随堂考试。

  5、任课教师要充分考虑工程硕士生的特点,认真组织讲授内容,结合工程实际,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6、工程硕士生应按时上课和参加考试。学习期间无故旷课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含三分之一),该门课程按零分计。

  7、工程硕士生因休学或其它原因而耽误的课程需到校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

  8、课程考试不及格允许在校参加重修并考试,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二门以上者(含二门),取消其工程硕士生资格,只发课程学习成绩单。

  9、工程硕士生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经批准,可以在校参加相同课程的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不得重考。

  10、少量脱产在我校本部学习的工程硕士生,可以同校内有关硕士生同堂学习和做学位论文工作。

  11、工程硕士生的学位证书及课程成绩单不发给本人,均由学校寄往工程硕士生的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

  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是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必修环节。

  研究课题的论证对科研工作和研究生科研能力的培养极为重要。要求必须以书面和讲述等两种方式,就论文开题作报告。

  研究生开题要考虑到对科技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并在本学科内有一定的深度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开题要尽可能与导师的研究方向一致,有利于发挥导师专长,顺利开展研究工作;论文课题应有充足的研究经费支持,并具备开展研究工作的其它必要条件;应具有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对所研究的课题做出创造性成果或者得出新见解的可能性;选题还应符合研究生本人的专业兴趣和原有基础,有利于发挥研究生主观能动作用,积极地完成科研工作。

  研究生开题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课题来源和选题依据,对国内外近15~20年中的30篇有关文献进行阅读、分析和总结;研究方案,阐明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关键问题与创新点、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等;研究工作基础,说明具备的研究条件、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其可能的解决办法和措施;研究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

  研究生的开题报告一般在课程结束后进行,须有至少3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者审定并签署意见,对一次或二次仍未能通过者,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硕士生的开题报告一般应为1.0万字左右。开题报告要求打印,用统一封面和A4纸装订成册。

  选题报告评审后,须填写《研究生开题报告及文献总结评审表》,原件交研究生院归档,复印件和书面选题报告交学院留存。

  中期报告

  中期报告是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必做环节。要求工程硕士研究生必须以书面和讲述两种方式,作论文研究中期进展报告。就课题的理论分析、实验方法、数据、结果的可靠性、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及初步结论的正确性等进行评议,对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的研究方向提出指导性建议。

  工程硕士研究生的中期报告,由各有关学院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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