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3年法律(非法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简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是全国首批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八所院校之一,于1996年正式在全国招生。该专业学位旨在培养德才兼备,具备较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较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并掌握较广博的涉外经贸知识,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事业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的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专门人才。
培养方式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案例教学,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注重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学位论文的写作采取导师制。教学内容、教授方法,均以加强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的培养为基本目标,并始终以培养学生自觉运用职业思维方式和法律原理观察、分析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熟练地进行法律推理的能力;培养学生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及组织与管理法律事务的能力为原则。
2013年招生人数参考历年报考录取统计,具体视生源情况而定。
学制3年,学费共5.4万元。全部为全日制培养方式。按规定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符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的相关条件者,颁发学历证书,并授予硕士学位。
二、报考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八、招生咨询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生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参考书目及有关注意事项可登录研究生院主页(http://gs.uibe.edu.cn)查询。
咨询电话:010-64492202/2151;010-64495202(fax)
电子邮件:yzb@uibe.edu.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0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86号信箱研招办
邮政编码:100029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招办
2012年9月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5.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2009年及以前入学,且2013年毕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4)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或2年以上(从毕业到2013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要求的人员,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① 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及格水平(425分以上)或具有相当水平(对报考外语学院的考生不作要求);
② 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一篇(含)以上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对报考外语学院的考生不作要求);
③ 同等学力考生在复试过程中须加试两门所报考专业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5)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具体要求按报考条件第(4)条中有关同等学力的要求执行)。
(6)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2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7)党校学历除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院本科学历外,其余的党校学历不能报考。
(8)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其学历(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
(9)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报考类别只能选择“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
(10)现役军人报考,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11)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6、在高校学习的专业必须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如下列专业不得报考: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三、报名
五、体检
体检复试期间统一进行,新生入学时复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体检医院为北京市体检中心或我校校医院。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文件规定。
六、录取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结合综合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录取。
法律硕士(非法学)录取类别为:自筹经费(培养费自负)或委托培养(培养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自筹经费的硕士生毕业时采取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
委托培养的硕士生,不调档,不转户口,不安排住宿,不参加就业派遣,毕业时回原定向或委培单位。
人事档案不转入我校的考生,只能录取为委托培养研究生。相关情况须在复试时以书面形式向研招办说明。
七、其他
1. 达到国家复试标准,但未达到我校复试线的考生,应联系调剂单位。
2. 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
3. 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4. 本招生简章的最终解释权在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