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法律地位*
王明远,孙雪妍#br#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版日期:
2019-07-16发布日期:
2019-07-10作者简介:
王明远: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环境资源能源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孙雪妍: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084)基金资助:
*本文的研究和写作得到了台达集团中达环境法学教育促进计划的资助。On the Legal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Seabed Mineral Resources
WANG Mingyuan,SUN XueyanSchool of Law,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Online:
2019-07-16Published:
2019-07-10摘要/Abstract
摘要: 关于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法律地位,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之前,主要有“无主物”和“共有物”等理论观点,相应的基础理论则是“公海自由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确定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但该概念存在一定缺陷。为了更好地完善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有必要把“公共信托”与“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结合起来,以“公共信托框架下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作为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法律地位。
引用本文
王明远,孙雪妍. 论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的法律地位*[J]. 人民大学学报.
WANG Mingyuan,SUN Xueyan. On the Legal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Seabed Mineral Resources[J]. Journal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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