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规则统一论
外文标题:The Unification of Validity Rules of Juristic Act in China’s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杨立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2015
期刊名称:法学
期:5
页码范围:3-11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语言:中文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2014年重大项目(第三批)(14ZDC008)
关键词: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双轨制;统一
摘要: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形成了《民法通则》规定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合同法》规定合同效力规则的双轨制矛盾。我国未来制定《民法总则》时应当改变这一立法矛盾,在"法律行为"部分统一规定完善的法律行为效力规则,包括法律行为绝对无效、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以及意思表示瑕疵及法律后果三个部分,分别规定违法和背俗行为为绝对无效,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实施的行为为效力待定,真意保留、虚伪表示、戏谑、错误、误传、欺诈与胁迫以及乘人之危的行为构成意思表示瑕疵,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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