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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制度:基于德国相关法律原则的分析框架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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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制度:基于德国相关法律原则的分析框架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涂伟[1]蔡玉洁[2]
机构:新疆师范大学商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年:2015
期刊名称: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期:01
页码范围:19-26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劳动人事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4-4124
关键词:集体协商争议;集体合同自治原则;国家中立原则;最后手段原则
摘要:作为一项重要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中国的集体协商制度在化解劳资冲突、规范和调整劳动条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对于如何处理集体协商争议规定较为概括,主要设计了两条路径进行处理,即双方协商和政府协调。这一处理制度在现实中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未有效的构建争议处理中当事人自主约定和国家强制干预的关系,未规定政府协调和仲裁、诉讼的关系,未明确集体协商争议和集体争议行为的关系。德国在处理集体谈判争议时强调集体合同自治原则、国家中立原则、最后手段原则,这些原则对完善我国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制度有较大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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