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对我国《保险法》适用的影响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贾林青[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保险法研究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年:2015
期刊名称:金融服务法评论
期:00
页码范围:25-48
增刊:不确定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保险法;适用;影响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去年以来在中国大陆发展势头迅速的一个社会现象,引起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热议。其中,作为互联网金融组成部分的互联网保险亦成为保险市场上的新兴事物。笔者在肯定互联网保险的高效率、无纸化特点给保险市场带来勃勃生气的同时,也深感此类新型保险经营模式也必然影响到保险法律制度的适用。首先,互联网保险影响到保险合同的缔结阶段,包括认定保险人一方所承担的条款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尤其是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法律标准。其次,互联网保险影响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其中,关于投保人身份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认定,均应当重新加以考虑。再有,互联网保险同样影响到保险监管制度的完善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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