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Uber平台型企业与个体承揽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研究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涂永前[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
年:2017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家
期:01
页码范围:109-114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劳动人事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2-3240
关键词:Uber;O2O;平台型企业;法律关系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一些专注于为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的平台型O2O企业不断涌现,突破了之前传统社会供需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障碍,实现了服务的网络化和便利化。随着新事物的出现,大量新的矛盾也相伴而生。近些年,类Uber平台型企业与平台用户,也即供需双方之间的矛盾在国内外引发诉讼连连,其中,纠结之处在于此类平台企业与个体承揽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界定。为此,有必要对此类平台企业及个体承揽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研究,探索其解决之道。
作者其他论文
食品安全国际标准在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中的地位及其立法完善.涂永前;张庆庆.社会科学研究.2013,77-82.
我国特色的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化之理念和制度架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释正.涂永前.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13,31(3),66-74.
劳务派遣制被滥用的缘由及法律规制.涂永前.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31(1),177-183.
家务工权益保障的立法选择.涂永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3,73-80.
论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路径选择.涂永前;徐静.法学评论.2012,9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