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抉择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赵玉[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商法学研究会
年:2017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期:01
页码范围:7-8
增刊:正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8-6676
关键词: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法性
摘要:在《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对于是否以"法律行为"取代"民事法律行为"存在争议。考虑到"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已沿用三十年,大家比较熟悉,建议继续保持"民事法律行为"的称谓,同时吸收"法律行为"的内涵,强调意思表示,取消其"合法性"要求,使之实质上更接近或等同于"法律行为"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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