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失质物价值的司法认定:裁判依据与法理基础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刘保玉[1]
机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台湾中正大学;北京大学;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山大学;中国海洋大学
年:2016
期刊名称:人民司法(应用)
期:34
页码范围:101-107
增刊:正刊
语言:中文
ISSN:1002-4603
关键词:质物;出质人;质押物;举证责任;司法认定;质押合同;证明标准;桑本谦;证明责任;成本收益分析;
摘要:<正>蚂蚁、狮子与石头:案例与观点刘保玉:法理学者桑本谦教授在其文章中假设过一个案例:甲向乙借30万元,将一块玉石质押给乙作担保,乙却不慎将玉石丢失。欠债还钱自然无争议,但质押物灭失之后质权人如何赔偿却成了麻烦。出质人甲"狮子大张口",说他这块玉石值50万元;而质权人乙恰好相反,"蚂蚁小开口",只承认玉石值1万元。如何认定质物价值?桑教授从法理学角度及举证责任规则倾向于支持质权人主张的1万元。我主张如无估价数额或其他证据证明,应当按照债权数额
作者其他论文
关于我国《公司法》修改的若干问题.叶林;樊涛.新疆社科论坛.2014,19-25.
中国融资租赁法制:权利再造与制度重塑--以《开普敦公约》及相关议定书为参照.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28(1),82-91.
不动产权利的登记能力--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4条.高圣平.政治与法律.2014,8-17.
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增值分配:以瑞士法为中心.贺剑.政治与法律.2014,137-150.
股权变动模式法律问题研究.徐式媛;李志刚.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9(4),108-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