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除或更新信息,请邮件至freekaoyan#163.com(#换成@)

律师在社会治理中的"当为"与"不为"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5

文献详情
律师在社会治理中的"当为"与"不为"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时延安[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6
期刊名称:人民论坛
期:z1
页码范围:92-93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4-3381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rmlt2016z1039.aspx
关键词:律师;社会治理;法治社会
摘要:作为专业人士,律师更为了解法律制定的背景、运作机制和实施过程,因而他们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主动而积极地维护法律权威,成为“释法者”和“护法者”.如果律师利用其身份煽动社会对立、刻意诋毁政府与司法机关,就与其社会角色相冲突,会走到法治的对立面,甚至沦为法治建设的“蟊贼”.
作者其他论文



刑罚目的反思与减刑制度改革完善.时延安.人民检察.2014,61-63.
刑法规范的合宪性解释.时延安.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23(1),70-77.
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件中的两个问题.时延安;赵文芳.中国检察官.2011,27-29.
试论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针对国家存立的犯罪.赵秉志;时延安.江苏社会科学.2003,140-148.
保安处分的刑事法律化--论刑法典规定保安性措施的必要性及类型.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27(2),102-111.

相关话题/社会 法律 刑法 法学院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