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修正后适用的两个基本问题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李岸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
[2]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2016
期刊名称: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期:4
页码范围:86-90
增刊:正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0-5099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guizdxxb-shkxb201604014.aspx
DOI:10.15958/j.cnki.gdxbshb.2016.04.014
人气指数:2
浏览次数:2
关键词:刑法修正;刑法解释;处罚范围;刑法目的
摘要:对于刑法修正前后的规范意义是否发生实质变化,需要加以甄别后作出判断,因为条文的删改增设有时只具有形式意义而不带来规范的实质变化。甄别对行为评价带来的是形式变化还是实质变更,主要把握两点:一是保护的法益,二是增加要素的含义。面对刑事立法不断扩大刑罚处罚范围的趋势,刑事司法只需忠实于合理的刑法解释规则,在语言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内合理解释刑法,就正确地实现了刑法的目的。
作者其他论文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根基.肖中华;李耀杰.法治研究.2014,40-47.
科研人员假借他人名义套取课题经费的行为性质辨析.郎雨竹;肖中华.中国检察官.2014,65-68.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相关制度比较.肖中华;李耀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23(2),111-123.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肖中华.法治研究.2014,97-108.
科研人员不当套取国家科研经费不应认定为贪污罪.肖中华.法治研究.2014,5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