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性质
外文标题:On the Characters of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in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s in China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庄真真[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2]澳门科技大学,澳门,999078
年:2016
期刊名称: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期:3
页码范围:58-62
增刊:正刊
语言:中文
ISSN:1002-0519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yshzyxyxb201603012.aspx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关键词: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宪法;基本法
摘要: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以及特别行政区地方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属于中央授予的地方自治权,这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一般性质.而我国“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政策,又使得特区高度自治权具有了一些不同于一般地方自治权的特殊性质,主要体现为权力范围的广泛性及自治程度的高度性.特区高度自治权在实践中的正确贯彻落实,需要正确处理特区高度自治权的一般性质与特殊性质.
作者其他论文
社团管理制度创新与公法应对.朱世海.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126-131.
三权分立抑或行政主导制--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体的特征.胡锦光;朱世海.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2),38-42.
香港行政长官与基本法解释.胡锦光;朱世海.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9(3),35-40.
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的历史考察.胡长英;朱世海.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57-59.
论香港的政党演进与政治发展的关系.朱世海.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7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