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的客观要素与司法认定
外文标题:The Objective Elements of Ill-Treating Persons under Guardianship and Nursing as Well as Judicial Decision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谢望原[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2016
期刊名称:法学杂志
卷:37
期:10
页码范围:9-16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语言:中文
ISSN:1001-618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xzz201610002.aspx
关键词:虐待;被监护人与被看护人;行为要素;司法认定
摘要: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的侵害法益为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只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和单位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有四个行为表现形式——违反(不履行)监护或看护义务、虐待行为、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以及本罪侵害对象只能是处在被监护、被看护情况下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在司法认定方面,一是要考察涉案人员与被害人是否存在监护、看护责任关系,二是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情节恶劣”的虐待行为.本罪与其他虐待型犯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的关系不同;二者违背的义务来源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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