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
外文标题:Holding the Provider of Online Platform Liable for Consumer Damages: Legal Theoretical Grounds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杨立新[1]
机构:[1][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2016
期刊名称:法学
期:1
页码范围:3-11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语言:中文
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商品服务;消费者损害;赔偿责任;法理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害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连带责任的规则,对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其中仍有不妥之处,应当基于网络交易平台交易法律关系的多重性客观基础,以及不同情形下的多数人侵权行为的不同类型,确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不同形态的赔偿责任。惟有如此,才能够既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够确保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责任的公平和公正,并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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