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立法建议
外文标题:Legislative Proposals for Validity System of Juristic Acts in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轶[1]
机构:[1][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2016
期刊名称:比较法研究
期:2
页码范围:171-181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语言:中文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4ZDC017)
关键词:尚未完全生效的法律行为;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法律行为;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共利益
摘要:依据广泛分享的共识,法律行为制度将成为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围绕如何设计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法律行为效力制度表达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对自由及其限制这一核心价值判断问题的基本看法,还涉及到不少事关民事立法质量的立法技术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未来民法总则应当在现行民事立法的基础上,丰富法律行为效力的类型;不再规定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不再将无权处分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整合认定法律行为绝对无效的规则,以求进一步完善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
作者其他论文
认真对待合同行为的效力问题.王轶.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1-1.
民法典的规范类型及其配置关系.王轶.清华法学.2014,54-63.
论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王轶.当代法学.2010,24(2),21-26.
略论侵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王轶.中州学刊.2009,93-95.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王轶.中国法学.2007,1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