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自然之债理论对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解读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李永军[1]
机构: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2016
期刊名称: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期:01
页码范围:41-51+159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1674-0602
关键词:自然之债;民间借贷;债法;法定之债;赠与
摘要:"自然之债"是债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是连接民法上债与非债的"灰色地带"。它起源于罗马法,是法律对现实生活的直接反映和规范,后世各国民法以不同方式继受了这一概念。它泛指那些达不到法定义务,却又不完全是道德义务或者社会义务的债,为法律空间与非法律空间提供了缓冲。可以把它定义为:不能通过诉讼而获得满足的债。也就是说,当事人请求法院是无法满足的,但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将借贷双方关于年利率的约定不超过24%的利率利息规定为法定义务而必须偿还;超过36%的为无效,即使已经偿还也可以请求返还;在24%与36%之间的利率约定规定为有效,但出借人...
作者其他论文
新的历史条件下执政党建设的核心.李永军.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25(2),12-14.
“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置疑.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90-98.
资源型经济,宏观经济周期与银行资产质量变迁--以D省为例.李永军.金融监管研究.2015,72-89.
诚信面面观.李永军;姚辉;葛晨虹,等.前线.2002,14-21.
以“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构建法人制度.李永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3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