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立保证中保证人的权利保护体系--兼评独立保函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外文标题:On the Protection System of the Guarantor under Independent Guarantee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高圣平[1]
机构:[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6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
期:4
页码范围:85-97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0257-5833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shkx201604008.aspx
DOI:10.3969/j.issn.0257-5833.2016.0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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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法律制度研究”;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金融担保创新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
关键词:独立保证;见索即付保函;欺诈抗辩;保证期间;保证人代位权
摘要:独立保证交易中,保证交易独立于基础法律关系,债权人行使履行请求权时,保证人可以以保证期间的经过、债权人提交的单据不符等主张抗辩,但不得援引主债务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所生的抗辩权.独立保证的欺诈抗辩是独立性的例外,应局限于极为有限的情形,只有在现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明显存在欺诈或权利滥用的情况下,才予以适用.独立保证欺诈抗辩的具体情形应当排除基于保证合同本身的事由(如单据欺诈),并注意与信用证欺诈抗辩相区分.保证人应债权人的请求而为担保给付之后,可以向主债务人求偿,但不能法定地承受债权人的地位;如其后发现债权人的给付请求不符合条件或此后不再符合条件,原则上应由主债务人向债权人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发生与基础法律关系并无关联时,则由保证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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