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及刑法保护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田宏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3]中国人民大学
年:2015
期刊名称:人民检察
期:5
页码范围:54-58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语言:中文
ISSN:1004-4043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rmjc201505013.aspx
DOI:10.3969/j.issn.1004-4043.2015.05.013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债权;刑法保护
摘要: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客观性、虚拟性和现实性,是存在于网络空间之中,用数字化的形式模拟现实世界,能够满足人们一定需要并具有交易可能性的电磁记录.它在民法上的权利属性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其中虚拟物是一种不可挂失的债权凭证,网络服务账号是一种可以挂失的债权凭证.盗窃网络服务账号的,如果仅盗窃而并未使用或处分,则不按照犯罪处理;使用或处分的,构成诈骗罪.在盗窃网络服务账号同时取得虚拟物的,在实际处分时记入犯罪数额,并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如果仅盗窃而未处分的,对虚拟物的部分最多构成犯罪未遂.单纯盗窃虚拟物的,仅凭盗窃行为,不需要后续进行处分即可构成盗窃罪既遂.
作者其他论文
诱惑侦查的正当性及其适用限制.田宏杰.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32(3),114-124.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论争置评.温少昊;周时雨.中国检察官.2014,31-33.
非法经营罪内涵与外延扩张限制思考.田宏杰;阮柏云.人民检察.2012,19-23.
证券犯罪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由"董正青案"引发的思考.田宏杰;严岩.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2),53-60.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本质及其构成要素.田宏杰.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7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