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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被追诉人的阅卷权 --以欧陆侦查程序改革为视角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5

文献详情
论侦查阶段被追诉人的阅卷权 --以欧陆侦查程序改革为视角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张俏睿[1]孔祥承[2]
机构:[1]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5
期刊名称:知与行
期:5
页码范围:45-50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yx201505010.aspx
关键词:被追诉人;阅卷权主体;阅卷权行使时点
摘要:在保障人权的呼声日益高涨的影响下,欧洲人权法院基于公平审判、武器平等以及有效辩护等理由不断推翻西欧各国的一些司法判决,由此,贯彻审判中心主义的欧洲各国刑事司法制度陷入困境,受职权主义影响甚重的欧陆各国开始反思本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为防止司法判决被再次推翻,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尝试朝向参与式侦查程序模式进行改革,逐渐把本来只有到审判程序才享有的以阅卷权为核心的辩方参与权广泛地前置到侦查程序,借以弥合刑事追诉和人权保障之间的矛盾.适逢我国也在进行着以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制度改革,司法机关力图将案件事实的审理集中于审判程序,借以克服庭审走过场的问题,这同样会面对欧陆各国在践行审判中心主义时遇到的问题,为此,应以此次改革为契机汲取域外之宝贵经验,将阅卷权赋予被追诉人,同时允许其在侦查阶段行使权利,以此两个原则为基点,在秉承人权保障的理念下,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构建自己的侦查阶段被追诉人阅卷权体系.
作者其他论文



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性质理论之“回归”.孔祥承.西部法学评论.2017,8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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