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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失效与许可的效力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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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失效与许可的效力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詹晖[1]
机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

年:2015
会议名称:中国知识产权论坛(2015)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
页码范围:5
会议地点:中国广东广州
会议开始日期:2015-09-19
语言:中文
关键词:知识产权;许可;效力
摘要:概要: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失效包括已授权的知识产权被宣布为无效,或权利超过期限而进入公有领域。而在知识产权失效后,涉及该知识产权的许可合同的效力是无效、可撤销,还是应当解除?无效对之前履行部分是否有溯及力?本文通过民法中"合同履行不能"的理论来解释这一问题,认为知识产权的失效并不必然导致许可合同无效,只要符合合同法关于效力的规定,未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许可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因为失权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合同当事人可以因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合同。
作者其他论文



关于请求权性质的辨析.詹晖.理论界.2014,75-79.
论高校学生处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吴克禄;詹晖.江苏高教.2004,9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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