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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不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及利弊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5

文献详情
论我国刑法不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及利弊
外文标题:The Pros and Cons of No Subordinate Accomplice in Criminal Law in China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刘明祥[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2015
期刊名称:中国法学
期:2
页码范围:282-303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11D0622015020015)
语言:中文
关键词:共犯;从属性;教唆犯;帮助犯;正犯
摘要:我国刑法采取不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单一正犯(或单一行为人)体系,不存在共犯从属性说赖以存在的犯罪参与体系之基础。《刑法》总则第29条第2款明文规定处罚教唆未遂;刑法分则将许多教唆行为、帮助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将某些犯罪的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明文规定为与实行行为同等对待,表明我国刑法没有采取共犯从属性说。实行从属性原则不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它会不适当地缩小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处罚范围,有可能放纵一些特别危险的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的发生。德、日刑法学中有关要素从属性的几种不同学说是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为基础的,一些观点认为我国传统的通说采取了极端从属性说,肯定了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显然是忽视了我国传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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