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法律逻辑?
外文标题:On Legal Logic of Trial Reform of Rural Homestead System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高圣平[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2015
期刊名称: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期:3
页码范围:23-36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语言:中文
ISSN:1002-3194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ytdxxb-zxsh201503004.aspx
DOI: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15.03.004
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金融担保创新的法律规制研究”;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的理论探索与制度设计”(13JZD007)。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流转;房地分离;法定租赁权
摘要: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住房保障),宅基地的分配也就体现着福利性和公平性,只要是本集体成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均有权无偿申请取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具有正当性;在供地紧张的地区,可以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但宅基地的福利性并不能抹杀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财产属性,农民无偿地创设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之后,即享有这种被《物权法》确认为用益物权的财产,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或处分是宅基地财产属性的题中之义,无论是否承认宅基地的保障功能,都不影响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在目前社会发展现状下,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要体现在:慎重稳妥推进农户住房财产权抵押、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在受让人取得住房所有权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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