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不当套取国家科研经费不应认定为贪污罪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肖中华[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4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期:9
页码范围:53-57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674-1455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azyj201409007.aspx
DOI:10.3969/j.issn.1674-1455.2014.09.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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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贪污罪
摘要:科研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具有可谴责性,但不应认定为贪污罪.这主要是因为从事科研活动并非从事公务,此时科研人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要科研人员真实地从事了科研活动、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进行和完成课题研究,就有权利获得相关资助经费;即使经费的取得采用使用虚假发票、冒名套取等不正当手段,也不影响获取经费本身的合法性.对于虚构项目、没有进行研究而套取科研经费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责任.对于科研人员违约拒不退还相关科研经费,数额较大的,可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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