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先例使用
外文标题:The Use of Precedents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rbitration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陈正健[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4
期刊名称:国际经济法学刊
期:1
页码范围:167-194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978-7-301-17003-8/D?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gjjjfxk201401008.aspx
关键词:投资仲裁;国际投资;仲裁庭;仲裁机构;说服性;仲裁裁决;仲裁员;争端解决机构;争端解决程序;仲裁规则;
摘要:尽管国际投资仲裁中所援引的先例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晚近以来,先例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还是得到了普遍的使用,其原因主要有:国际投资法制和裁决的特殊性、先例所具有的说服性功能、先例的一致性功能等。应该注意的是,先例使用存在很多缺陷,因此,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先例使用不是普通法(法律)意义上的遵循先例,而仅是事实上的遵循先例。这就要求仲裁机构使用先例时应对其进行详细分析、评估和管理;对中国来说,则要加强对先例的系统性研究。
作者其他论文
国际投资条约中不排除措施条款的解释.陈正健.法学论坛.2013,28(6),141-149.
中国境外投资核准制度改革刍议.余劲松;陈正健.法学家.2013,43-51.
投资条约保护和安全标准的适用及其启示.陈正健.法商研究.2013,30(5),112-118.
用精细法律条款保障可持续发展投资.陈正健.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A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