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在金融诈骗界分中的认定标准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李赪[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4
期刊名称:决策探索
期:16
页码范围:80-83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5419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cts201416049.aspx
DOI:10.3969/j.issn.1003-5419.2014.16.049
摘要:“非法占有目的”作为金融诈骗罪主观要件的核心要素之一,对于划分金融诈骗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点基本已经获得大多数学者的赞同,“非法占有目的”毕竟形成和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世界,主观心态不可能像“外在客观事实”一样容易被辨识,这一认定难题也被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所承认。“非法占有目的”在区分民事欺诈与金融诈骗、此罪与彼罪,语词虽然一致,但在具体判断时,认定标准不同。综观学界关于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著述,均是对“非法占有目的”整体性的分析探讨,而未对“非法占有目的”在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此罪与彼罪中的不同涵义和作用做细化研究。笔者试图对“非法占有目的”要素进行不同框架下的阐释,以期从刑法理论上为刑事司法实践找寻认定金融诈骗罪的“黄金模板”。
作者其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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