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立法的宪法界限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韩大元[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4
期刊名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卷:22
期:5
页码范围:3-9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4-9428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gjjcgxyxb201405001.aspx
DOI:10.3969/j.issn.1004-9428.2014.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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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地重大项目“死刑制度的宪法控制”
关键词:死刑立法;宪法;刑法解释;人权保障
摘要:在以宪法为“最高法”的法律秩序中,包括死刑立法在内的刑事立法必须接受宪法规范的限制与约束.我国死刑立法在主体、内容方面存在合宪性问题,需要做必要的调整.在死刑立法具有合法性的背景下,应当积极发挥刑法解释的功能,通过解释从严把关死刑的适用,并在死刑的刑法解释中体现宪法精神,从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的视角减少死刑,防止死刑上的“冤案”和“错案”,以实现死刑立法的宪法化.
作者其他论文
"法治中国"的宪法界限.韩大元.环球法律评论.2014,22-24.
1954年宪法与我国检察制度的确立.韩大元;孟凡壮.人民检察.20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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