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融资租赁交易:现实与法律困境从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的视角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高圣平[1]
机构:[1][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4
期刊名称:中外法学
卷:26
期:3
页码范围:763-776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2-4875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wfx20140301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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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12SFB2038)/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3JZD012)
关键词:基础设施;融资租赁;公路所有权;售后回租
摘要:在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变革的当下,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就基础设施而言,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专有时,才不能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仅就公路而言,法律并未规定属于国家专有,融资租赁公司自可基于交易或投资行为取得所有权,公路可以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基础设施在性质上属于构筑物,就基础设施与其定着土地的利用关系而言,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取得相应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融资租赁标的物无须是现实存在的物,只需具有观念上的特定性即可.具有特定性的未来财产可以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也可以作为售后回租交易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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