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杨立新[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2014
期刊名称:江汉论坛
期:5
页码范围:84-90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854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hlt201405019.aspx
DOI:10.3969/j.issn.1003-854X.2014.0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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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法律地位;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摘要: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民事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主体,既不同于买卖合同中的卖方,也不是柜台出租人或居间人。当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向消费者事先作出更有利的承诺,或当其不能向消费者提供交易平台上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真实的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时,应当承担附条件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当其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却未采取必要措施时,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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