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罪:行为本质及其司法认定
外文标题:Crime of Manipulating the Securities:The Action Essence and Judicial Acceptance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田宏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2014
期刊名称: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卷:28
期:20144
页码范围:85-95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语言:中文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rmdxxb201404011.aspx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续资助项目“中国金融监管现代化研究:以全球化为背景的思考”(10FFX016);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刑法的经济学分析”(NCET-09-0830);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现代化与刑事法治的建构——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200204)。
关键词: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本质#其他方法#因果关系#主观目的#stock-price manipulation#the essence of action#other means#causation#subjective intent
摘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具有一定的欺诈属性,但滥用证券市场的优势或者影响力,人为控制或者影响证券市场行情,才是其本质特征和危害实质所在。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操纵或者影响证券市场行情的目的,客观上具有操纵或者影响证券市场行情的可能性,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才能充足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法定构成要件。由此决定,操纵证券市场罪在我国并非结果犯,而是具体危险犯和目的犯。至于行为人是否具备特殊身份或者特殊地位,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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