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领域的纳税主体之辨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乔博娟[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4
会议名称: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及两岸金融合作发展法制促进研讨会
会议论文集: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年度论文集
页码范围:12
会议地点:中国陕西西安
会议开始日期:2015-07-19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纳税主体;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税收权利;现行税制;纳税环节;买卖股票;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收政策;
摘要:我国现行证券投资基金税制从纳税主体而言,主要包括基金本身、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投资者。然而,由于目前尚未形成系统、稳定的基金税收政策,关于证券投资基金领域的纳税主体的规定存在诸多不明确甚至矛盾之处,而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对证券投资基金本身的纳税主体资格认识不清。尽管证券投资基金在民法中尚未获得独立的主体地位,但其凭借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和基金活动的营利性具有税收权利能力和税收行为能力,当属适格的纳税主体。至于基金本身是否会成为具体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则要根据税法的明确规定以及相应税种的具体要求进行认定。结合我国现行税制,根据征税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领域的纳税环节概括为设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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