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证明责任——关注执行程序中的事实真伪不明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乔宇[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4
期刊名称:法律适用
期:11
页码范围:76-85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4-7883
关键词:主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财产调查程序;涉执行实体法争议;执行程序性争议
摘要:强制执行程序中是否存在证明责任,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根据证明责任的一般原理,结合执行权运行状况,证明责任在我国目前执行程序的特定领域中是存在的。在财产调查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则案件事实并非真伪不明,此时不涉及证明责任的适用。但对已发现的财产是否适于执行的判断,可能存在证明责任适用的条件。我国目前的审执关系属于相对的审执分立,由于债务人异议之诉等执行衍生诉讼的缺失,部分涉执行的实体法争议只能由执行程序处理,导致相关诉讼中实体法上的证明责任不可避免的存在于执行程序。除涉执行的实体法争议外,执行程序性争议中也存在属于强制执行法领域的证明责任。
作者其他论文
为何农民对农地金融不感兴趣--来自大连,绍兴两地的专项调查.吴洁敏;乔宇.中国土地.2010,41-44.
"小产权房"问题,成因与对策:一个综述.乔宇;吴洁敏.经济研究导刊.2010,140-143.
守好底线 稳妥执行.乔宇;牛正浩.中国国土资源报.2014,007.
论财产刑执行的法律问题——以财产刑制度性执行难为中心.乔宇.法律适用.2015,98-107.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执行问题.乔宇;牛正浩.人民司法.2014,8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