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宪法解释
外文标题:On the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of "Land in the Cities Is Owned by the State"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程雪阳[1]
机构:[1](1984-)男山西稷山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北京100872
年:2014
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发展
卷:20
期:20141
页码范围:169-180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提高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立法研究”(13AFX006);“土地利用规划法律控制研究”(11BFX094);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项目“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土地制度改革”(CLS(2013)D11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3批面上资助(2013M530795)。
关键词:八二宪法#土地国有化#土地城市化#法解释学
摘要:我国现行宪法第10条第1款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看似简单明了,实际上却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如何解释八二宪法这一突如其来的规定,现已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通过法解释学的分析,人们将会发现,宪法第10条第1款本身并非一个强制性法律规范,而是与宪法第10条第3款共同构成了一个授权性规范。其规范内涵是:城市的土地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不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可以建设在国有土地上,也可以建设在非国有土地上;国家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城市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但这项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守宪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而不能直接将非国有土地无偿概括国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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