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条约中不排除措施条款的解释
外文标题:Interpretation of Non-Precluded Measures Clause in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Treaty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陈正健[1]
机构:[1](1983-)男山东青岛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2011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北京100872
年:2013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卷:28
期:6
页码范围:141-149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9-8003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xlt201306017.aspx
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国际投资仲裁中不排除措施条款适用问题研究》
关键词:不排除措施条款;外部资源;习惯国际法;国家危急情况条款;例外条款
摘要:近些年来,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不排除措施条款开始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除了其作为“安全阀”所具有的平衡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利益的作用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仲裁庭援引外部资源(作为习惯国际法的国家危急情况条款和GATT/WTO法中的例外条款)对其进行解释所带来的适用困境.追根溯源,产生这种困境的根源竟然与仲裁庭引入外部资源的依据一样,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第3项“宽泛”的外延.为应对这一困境,仲裁机构可以排除习惯国际法的引入;国际社会可以达成协议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第3项“宽泛”的外延进行限定;我国可以明确不排除措施条款的内容或“指向”以及删除或替代条款中的“必需的”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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