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提交"南海问题国际仲裁"的国际法分析
外文标题:International Law Analysis on the Philippines' "Submission of South China Sea Issue to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何田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年:2013
期刊名称:太平洋学报
卷:21
期:12
页码范围:63-70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1004-8049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tpyxb201312008.aspx
DOI:10.3969/j.issn.1004-8049.2013.12.008
基金:中国太平洋学会2010年重大项目“东、南中国海诸岛中有争议岛屿的史地考证及相关问题研究”(2200214)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仲裁法庭 诉求 争端 管辖权
摘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是通过第15部分和附件五至八,共一百多个条款确立的.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一部分,发挥着“剩余备用”的作用.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向中国提交了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通知.2月19日,中方声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并将菲方照会及所附通知退回.本文得出的结论是,菲方的仲裁主张不成立,国际法庭或仲裁庭没有管辖权.
作者其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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