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外文标题:Transfer Rules of Special Personal Property Sold for Times——Comment on Article 10 of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Sales Contract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利明[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法学论坛
卷:28
期:6
页码范围:5-10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9-8003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xlt201306001.aspx
DOI:10.3969/j.issn.1009-8003.2013.0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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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登记对抗;物权变动
摘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确立了“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该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将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与普通动产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等同,在法律上值得商榷.有必要探讨在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一物数卖情形下的物权变动规则.由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因此,其物权变动既可因登记、也可因交付而发生,且善意的登记权利人应优先于已经占有标的物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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