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完善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杜焕芳[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当代法学
卷:27
期:2
页码范围:139-145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4781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ddfx201302017.aspx
DOI:10.3969/j.issn.1003-4781.2013.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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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国际经济纠纷的司法解决:秩序重构与法律对策"
关键词:法律适用法;涉外物权关系;法律适用;准据法
摘要:涉外物权客体宜与我国民法和特别法上物权的客体保持一致,在调整物权本体关系的同时,在范围上应涵盖并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动产物权”和“运输中动产物权”即使引入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自治,也应加以限制,不得损害第三人的权利.对于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既要包括有价证券体现的权利的法律适用,又要考虑有价证券本身的物权的法律适用;既要考虑到有价证券直接持有体制下的法律适用,又要顾及有价证券间接持有体制下的法律适用.在承认域外物权既得权的同时,更要注重对于内国财产的交易安全和秩序,以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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