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法益与罪过形式探析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栗相恩[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人民检察
期:9
页码范围:54-56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4-4043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rmjc201209012.aspx
DOI:10.3969/j.issn.1004-4043.2012.09.012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过形式;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修正案;法益;犯罪构成要件;严重后果;人身伤亡
摘要:经《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的修正,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发生了改变,罪名也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转变为“污染环境罪”。其中,最突出的改变是,将“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表述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的”。
作者其他论文
污染环境罪探析.栗相恩.兰州学刊.2012,150-155.
可能还是谎言:刑法中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之界分.栗相恩.理论界.2012,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