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人格与客体人格之概念辨析--以人格,主体,权利能力等概念分析为基础
外文标题:Personality and Personality of the Main Object of the Concept:To Personality, Subject, the Concept of Rights Based on Ability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顾长河[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卷:14
期:1
页码范围:26-36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8-4355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xnzfdxxb201201004.aspx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1.04
基金: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关键词:人格;主体;权利能力;责任能力;人格权
摘要:人格权的发展依赖于对人格概念正确理解.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人格与主体、权利能力等概念存在混用现象.本文试图探究具体概念本质及它们之间的区别,从而提升概念之确定性.笔者主张人格为自然人和团体成为民法主体之要件,为主体之前提;主体是最为核心之概念.在近代民法理论中,主体是高度抽象的自由意志;权利能力被用来描述主体作为权利义务载体之资格有无和范围宽窄;人格权之人格与作为主体资格之人格不同,前者是客体,后者是主体要件;人格权是主体以自身为客体的权利,具有支配性,人格权的产生以抽象主体理论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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