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行政长官与基本法解释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胡锦光[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2]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年:2012
期刊名称: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卷:29
期:3
页码范围:35-40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6-639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hdxxb-shkx201203008.aspx
DOI:10.3969/j.issn.1006-639X.2012.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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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主导制研究”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行政长官;香港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
摘要:香港法院因拥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而在实践中能够对政府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给行政长官施政带来一些消极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能够为香港行政长官施政提供有力支持,但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主动释法,也不宜经常释法,难以为行政长官施政提供经常性的支持。针对香港法院的司法积极主义,为促进行政长官施政,应对《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加以修改和完善,以增强行政长官对释法的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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