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适用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陈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新疆社科论坛
期:4
页码范围:35-39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671-4741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xjsklt201204010.aspx
DOI:10.3969/j.issn.1671-4741.2012.04.010
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若干热点问题研究”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解释;困境;法律;适用
摘要: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交互式"公开传播作品的权利。在实践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往往被理解为通过信息网络(互联网)传播作品的权利。此种冲突造成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法律适用上解释的困境。在不修改现行《著作权法》的前提下,此困境的出路有三:第一,扩大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二,扩大解释合同权利,认定行为人侵权;第三,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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