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的社会义务
外文标题:On the Social Obligations of Property Rights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张翔[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100872.
年:2012
期刊名称:中国社会科学
期:9
页码范围:100-119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人气指数:1
浏览次数:1
基金: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财产法中的基本权利问题研究”(11YJC820170)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财产权#社会义务#所有权绝对#征收#合宪性审查
摘要:除了必须附带补偿的征收,法律制度中还存在诸多对于财产权“不予补偿的单纯限制”。此种限制往往被视为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是私人财产为了社会公共福祉所应承受的正常负担。财产权伴随社会义务的理念,是对“所有权绝对”理念的反思,其社会经济背景是个人的基本生存状态从主要依赖私有财产到主要依赖社会关联的转变,与社会主义或者“社会国家”观有着密切联系。财产权负有社会义务的观念对财产法产生了深刻影响,在保护财产“私使用性”的前提下,消解其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冲突,是现代宪法必须面对的课题。
作者其他论文
德国宪法对主流价值的维护.张翔.山东社会科学.2013,16-19.
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德国艾尔弗斯案为例.张翔.学习与探索.2011,110-114.
合宪性解释的两个面向--答蔡琳博士.张翔.浙江社会科学.2009,60-63.
两种宪法案件:从合宪性解释看宪法对司法的可能影响.张翔.中国法学.2008,110-116.
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思考框架.张翔.法学家.2008,134-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