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既遂标准的重新论证——以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修改为背景
外文标题:Also on Accomplished Criteria of Kidnapping Crime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付立庆[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法学评论
期:1
页码范围:147-153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人气指数:2
浏览次数:2
关键词:绑架行为;得逞;复行为犯;主观的超过要素;勒索财物;犯罪中止;共同犯罪
摘要:绑架行为一经完成,绑架罪就属于既遂,而不需要勒索财物行为的实施,更不需要勒索财物目的的实现,这是在绑架勒赎型犯罪之中学界的通说见解。尽管这一观点总体上是合理的,但是还需要细致的论证:在理论上,将绑架行为完成作为本罪的既遂标准需要确立若干的前提;在实践上,树立这一既遂标准也需要解决一些困惑。以刑法修正案七关于绑架罪的修改为参照,重新检视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并且反思勒索行为完成说这种可能的学说的得失,使得通说的标准能够更为稳妥恰当,是本文的指向所在。
作者其他论文
刑法规范的供给不足及其应对.付立庆.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28(2),100-108.
"情节较轻"的认定应不考虑法定从宽情节--以防卫过当故意杀人行为的量刑为切入.付立庆.法学杂志.2014,35(10),66-72.
日本刑法学中的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及中国的选择.付立庆.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3,129-136.
关于中国犯罪论体系的若干辩驳.付立庆.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0-15.
如何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潘慢义(主持人);林维(特邀嘉宾);付立庆(特邀嘉宾),等.人民检察.2012,4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