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结果在刑法中地位的反思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聂慧苹[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1
期刊名称: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卷:26
期:1
页码范围:33-40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674-9502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shzfglgbxyxb201101005.aspx
DOI:10.3969/j.issn.1674-9502.2011.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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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危害结果;法律地位;主观故意;犯罪类型
摘要:危害结果是对法益的侵害和侵害的危险,在犯罪构成中,犯罪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任何犯罪行为必然危害到法益,从而,任何犯罪必然存在危害结果.这决定了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目前,我国刑法学对于以危害结果为标准对犯罪的分类存在一定混乱,犯罪的本质决定了所有犯罪都是结果犯.应当取消行为犯和举动犯的称谓,而换之以危险犯.犯罪的本质和危害结果的概念决定了危害结果是主观故意的认识内容,且一切危害结果必须为主观故意所认识,不存在不被主观故意认识却影响犯罪定罪量刑的客观超出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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